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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虚开!劳务派遣公司又出事!老板获刑六年,28家企业遭牵连

建筑财税 2024-04-13

来源:中国税务报、税来税往、税乎网(www.taxhu.com)、山东税务、北京税务

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被查!老板获刑6年!这是中国税务报刚刚披露的案例,年底了,劳务派遣风险,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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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

老板获刑六年

案例回放: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在详细分析企业经营数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因为该企业有六项工程业务太蹊跷了……

1、六个奇怪的劳务服务工程 

2018年中旬,梧州市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预警平台,对辖区企业开票和申报纳税情况实施风险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广西F劳务公司增值税发票开票量陡增,在成立后的短短1年时间里,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累计达到8500多万元,但该企业登记员工人数却仅有4人。

一家劳务服务企业,员工不多,业务量短期内暴增,并且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警觉,决定对F劳务公司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核查。

检查人员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发票抵扣系统中调阅了企业的申报信息,以及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仔细分析后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疑点——F劳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但该公司2017年竟然分别为6家下游企业2015年施工的工程项目开具了劳务服务发票。这一情况的发现,加重了企业涉税违法的嫌疑,梧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调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F劳务公司立案调查。  

2、蹊跷业务背后的隐秘资金

检查人员调取了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发现F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后,账户收到M公司结算资金后的当天,即将该笔款项减少一定比例后,转入本地的一个名为冯某的私人账户上,随后冯某通过私人账户又将这笔钱汇回了M公司的对公账户,形成了资金回流。经查,这个神秘账户的开户人冯某为M公司员工。

3、法锤敲响的时刻

经过10个月的不懈追查,经过对下游28户受票企业逐一实施调查取证,专案组确认,F劳务公司确与28户受票企业无真实业务往来,其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皆为虚开发票。

2016年12月~2018年5月间,余某、周某在没有开展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业务的方式,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4份,价税合计1.02亿元。

2019年10月31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提醒:

1、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而且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2、好多公司利用上面案例里的资金回流的方式避税,殊不知这种操作税局人员更坚信你有问题!

3、再就是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等等这些反人类的操作,不想注意你都难!

通过上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个醒~2019年劳务派遣已成为稽查重点,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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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大家可以看看山东省税务局最近回答提问的这个问题:

问:请问,劳务派遣在差额系统里开票还是全额系统里开票?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注:税6%);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税乎网:单位和个人部分)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是否选择差额计税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如果选择差额计税,开票时就选择差额系统里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举例:一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每月收100万的派遣费,然后向派遣人员支付95万。

此时选择差额计税时,

应缴增值税=(100-95)/1.05*5%=0.24万

此时票面上,不含税金额=100-0.24=99.76万,增值税0.24万。

如果选择全额计税,

应缴增值税=100/1.06*0.06=5.66万,可全额开出专用发票。

基于上述计算,因虚开公司基本无进项,此时一定会选择差额计税法,人员工资社保虚列,不会实际支付,也不会向接受发票收款,接受虚开方也不会向虚开公司付款。

上例中,按5%的管理费计算,开出100万的发票,税为0.24万,税负率=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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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规避虚开发票

关于发票相关的风险还是挺多的,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虚开发票。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因此会计人员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01、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小窍门: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http://www.nacao.org.cn)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02、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03、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04、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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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开始之前我们先把劳务派遣公司和中介区分开:一个是直接雇佣工人、一个是把工人介绍给其他需要用工的单位。

那作为劳务派遣服务的接受方我们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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